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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工作,维护通用网址用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与客户(通用网址持有者)签订的通用网址注册协议中规定通用网址持有者在首次注册通用网址后的60日内,不得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从第61日起,可以按照本办法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条 通用网址注册信息以变更前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四条 通用网址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变更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承接方。

第五条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请求由承接方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

第六条 作为承接方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获得通用网址持有者明确和充分的授权。授权的形式由承接方决定。承接方应保留授权成立的有效证据。
(二) 通用网址持有者在申请变更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同时,还申请变更其他通用网址注册信息的,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完成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其他注册信息的变更由变更方或承接方依据有关规定或协议负责完成。
(三) 如果变更是通过KWRRP(通用网址Registry-Registrar协议)进行,KWRRP中"变更"操作命令本身就表明承接方保证已经获得通用网址持有者的有效授权。在必要时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变更方的要求,承接方应当提供有关已经获得通用网址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在收到承接方的变更请求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双方注册服务机构。如果变更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15日内,没有收到变更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完成变更请求。

第八条 如果变更方拒绝变更的请求,变更方应当及时将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发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系邮箱transfer-admin@cnnic.net.cn和承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包括:
(一) 自首次注册之日起未满60日
(二) 依据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定没有收到变更方的答复或变更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通用网址注册系统将自动执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十条 在更新数据库,完成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变更方和承接方。

第十一条 通用网址持有者应妥善保管通用网址注册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本方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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