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互联-域名注册,虚拟主机,集团邮局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查询密码,找回密码
优势互联管理中心,请先登陆!
产品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网站备案 > 对哪些行为备案登记机关有权收回《备案登记证书》?
对哪些行为备案登记机关有权收回《备案登记证书》?
作者:客服中心 来源:优势互联 发布时间:2006-9-14 13:41:36 浏览:
网站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登记证书》,并撤销电子标识:
(一)备案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擅自转让《备案登记证书》的;
(三)不正确安装电子标识且拒绝改正或擅自改动电子标识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年度检验的;
(五)利用备案登记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产品价格 付款方式 常见问题 网站地图 虚拟主机 域名注册 伙伴网站
版权所有 优势互联 上海虚拟主机 上海域名注册 优势互联(www.qvsp.com)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188弄37号 邮编:201620
在线咨询QQ:17267736 在线咨询MSN:msn@qvsp.com
电话:021-67823125 传真:转分机 805 电子邮件: qvsp@qvs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