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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 |
作者:客服中心 来源:优势互联 发布时间:2006-9-8 15:57: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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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对经营性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清理,并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七、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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