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互联-域名注册,虚拟主机,集团邮局  
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查询密码,找回密码
优势互联管理中心,请先登陆!
产品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网站备案 > 网站主办者应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网站主办者应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作者:客服中心 来源:优势互联 发布时间:2006-9-8 15:26:53 浏览:
(一)应当自行或委托接入提供者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
(二)应当保证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三)在通过备案审核后,应当在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按要求将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同时再次安装电子证书。
(五)涉及前置审批及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在取得前置审批部门和专项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关内容信息。
(六)网站主办者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用户明和密码丢失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省通信管理局经确认后予以补发。
(七)按照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内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审核工作。
(八) 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后一篇:相关处理流程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产品价格 付款方式 常见问题 网站地图 虚拟主机 域名注册 伙伴网站
版权所有 优势互联 上海虚拟主机 上海域名注册 优势互联(www.qvsp.com)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188弄37号 邮编:201620
在线咨询QQ:17267736 在线咨询MSN:msn@qvsp.com
电话:021-67823125 传真:转分机 805 电子邮件: qvsp@qvs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