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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备案法律依据
作者:客服中心 来源:优势互联 发布时间:2006-9-8 15:23:13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报公安机关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至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网络监察部门备案”;《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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