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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声明 |
作者:客服中心 来源:优势互联 发布时间:2006-9-8 9:59: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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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个虚拟主机中存在多个网站,并用域名转发访问,每个转发的网站也必须备案,转发的网站不能登陆本网站进行直接备案登记,请自行下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如实填写好后Email到我司(support@dns110.com),并同时打印后邮寄到我司,否则将视为无效。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方可登陆本网站填报备案信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相应的电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填报虚假信息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填报的备案信息有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的,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登陆本网站履行备案手续前,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备案电子证书放置到指定的网站目录下。否则,在电信管理部门进行未备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清查时,将被视为未备案处理。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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