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大垃圾邮件打击力度,保障所有用户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可靠的网络应用服务,优势互联于2003年9月16日起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2、优势互联是通过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的ICP服务机构(沪ICP证010573号)。
3、优势互联采用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2年11月公布的“垃圾邮件”定义,凡满足下列其一的行为即认定为"垃圾邮件"行为:一、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质的电子邮件;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四、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4、优势互联积极倡导营造和维护网络秩序,支持国际反垃圾邮件组织和国内互联网管理机构对于打击垃圾邮件采取的各项行动。优势互联反对一切与垃圾邮件有关的制造、协助和传播等行为,所有垃圾邮件受益者将不得到优势互联任何支持。优势互联坚决制止用户利用优势互联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从事发送垃圾邮件的一切相关活动。
5、优势互联一旦收到关于垃圾邮件行为的投诉,或通过各种方法发现垃圾邮件行为,将立即停止该垃圾邮件行为中所涉及的任何优势互联产品或服务的继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域名、DNS管理、网站空间、集团邮局、网站推广,并予以事后通知。
6、用户要求重新开通服务,需递交书面承诺,表示不再从事任何垃圾邮件行为,同时优势互联追加500元(/域名、/网站、/邮箱)的保证金。
7、该保证金将不作为优势互联重新提供服务的任何手续费用,若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当年服务期限内不再有任何垃圾邮件行为,优势互联将在服务到期前退还全额保证金。
8、优势互联继续收到已有垃圾邮件行为记录的投诉,系统将永久保存该违规档案,并永不接受其所涉及的一切相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域名、DNS管理、网站空间、集团邮局、网站推广)的产品或服务受理,同时不予退还保证金。
9、优势互联保留本办法的最终解释及更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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